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 登记.受理、转送 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 督促 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 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宣传法律 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文明接待信访人 不得刁难和歧视.二 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 推诿拖延。三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 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