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第三十六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 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 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听证应当通过陈述 质询 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 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 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 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 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第四十二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 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复查 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结论明显不当的。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一 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 对信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