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 书信。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 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 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