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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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