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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 教育 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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