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 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 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