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74号,颁布时间,2012。03 25 生效时间.2017,04、30,日照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同道、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绿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以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出行和休闲方式为目的,通常沿城市道路,海岸河滨 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 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供行人和自行车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 绿道按照位置和目标功能划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一。市域绿道是指连接中心城区与莒县,五莲县城区并串联市域内重要风景区 对市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和景观节点、并与市域绿道、社区绿道相连通的绿道,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城市重要功能组团内重点片区和社区公共空间的绿道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绿道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和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绿道管理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日照国际海洋城管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实施工作。各区县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市绿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绿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六条.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出资参与绿道建设和养护。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建设与养护,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养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控告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第九条,绿道规划由市绿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绿道规划应当结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划定市域绿道的控制区。第十一条、因重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 应当按规划批准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绿道建设应当依托现有的道路 山体 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 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居民聚居点等建设相结合,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相衔接。并逐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除以下绿道配套服务设施外,绿道控制区内禁止建设其他与绿道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 包括管理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 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讯。防灾设施.四,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交通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绿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者功能置换、第十五条.绿道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 监理,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同步建设绿道,第十七条。绿道建设应当最大限度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积极应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八条.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绿道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后.应当向绿道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第二十条 市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养护标准和考核细则.规范全市绿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对各区县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第二十一条 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原产权单位养护,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养护单位、绿道养护服务可以分成若干标段、通过公开招标将一个或者多个标段委托给一个单位进行综合养护、也可以将绿道养护中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等专业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分别委托给不同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承担绿道养护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绿道养护管理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绿道进行养护,维修。保持绿道及其设施完好、绿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绿道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绿道管理部门在编制和调整绿道规划。实施临时占用绿道许可、确定绿道养护单位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绿道管理部门免费发放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系统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 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五条、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绿道建设时负责同步设置绿道标志,机动车限行标志等相关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规划设计 绿道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借用现有城市道路的城市绿道.社区绿道外 绿道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二。借用现有城市道路的绿道 应当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型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确保自行车和行人优先通行、三、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四,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 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截断绿道.确需临时占用。截断绿道的、需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污损,破坏绿道设施。二.挖沙.采石。取土,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三.倾倒 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四。其他违反绿道管理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在绿道控制区内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牌以及条幅.标语,气球。彩旗等广告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绿道.绿道用地及绿道附属设施的,由绿道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非法进入绿道,非法占用绿道停放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护单位未能保持绿道及其设施完好的,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绿道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