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 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