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 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 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