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等培训,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 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