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 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 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