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 组织公路路政管理、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 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三条,新建 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已划定范围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第二十五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二十六条 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 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迁移,第二十七条。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行为 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疏导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到场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 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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