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公正执法 热情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第三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收集。汇总公路交通流量,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 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第三十三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应当修建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路政执法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向公路经营者 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第三十六条、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执行公务时免费通行,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