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 雨水.污水 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 电力 照明 交通信号,电信 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 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第六条。跨越 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 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 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 按照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 整理 鉴定,统计。保管 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九条。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 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