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 抵押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二 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第六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 物价 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应当办理委托手续,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