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 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 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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