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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 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 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 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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