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