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 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 收购企业时 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 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