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 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 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 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 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