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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 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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