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 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 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 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 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