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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 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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