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 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 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 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