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交换。赠与 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 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 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 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 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