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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地图 是指公开出版.展示 发行的各种地图及非出版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 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 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等、第三十六条,编制本省各种地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第三十七条,编制 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属于全省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可以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将试制样图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试制样图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地图应当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和供内部使用的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第三十八条,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及其他载有广告内容的地图,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图幅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压盖地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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