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第六条,因建设 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重大工程项目尚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可以建立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但依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论证报告。二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八条.布设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平面控制网目录 高程控制网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其成果作为当地统一使用的测绘基础标准 第九条.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十条。位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在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告。第十一条。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