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代表消费者对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实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可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集贸市场.商业集中区等建立监督站 方便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可以发展会员,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调解。三。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计量等进行检查和测定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揭露 并通过舆论工具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六、参与拟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七。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八.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为消费者协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其职责的正常履行。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 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报告.也可向社会披露。第二十六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