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品的质量 价格、计量、包装 标识。卫生和安全.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四。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 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认证标志 五 不得销售应当检验 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六 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的验证.复核 八、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 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 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九,以预收货款。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代办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按期履约,十.不得强买.强卖 搭售商品 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十一。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应当无条件当面启封。测试、不得以商品的启封 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推卸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十三 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的调查,十四 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十五.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第九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厂商联营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十条.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一条、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 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不得误导 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十二条、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 应当保证加工,修理项目质量 按期履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三、使用伪劣零配件,四 谎称更换零配件.五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地址、结构 面积.价格,交房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必须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换房或者退房、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 数量。标准 价格.施工时限.并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 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作或者返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 更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从事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计量标准。价格收取费用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者代收费用、因计量不准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因所供电。水.热、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六条、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标准 价格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 不得拒绝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情况 不得收取查询费用、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七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涂改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患者查询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护理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第二十条,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的承诺 承担包修 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履行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重作。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约定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二条、实行包修的商品,必须有保修点,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 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包修商品需要运输和邮寄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费或者邮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