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下列规定 一 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包装。标识。卫生和安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四.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 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五、不得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六、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的验证,复核.八。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九。以预收货款.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代办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按期履约、十,不得强买。强卖 搭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十一 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 测试的商品应当无条件当面启封、测试 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 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推卸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十三。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 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的调查,十四.不得以虚假的 有奖销售、等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十五,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第九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厂商联营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条。从事美容 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一条.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时间 游览景点 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 不得误导 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十二条,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加工,修理项目质量。按期履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三,使用伪劣零配件,四.谎称更换零配件.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地址、结构、面积。价格。交房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必须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换房或者退房。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 并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作或者返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从事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计量标准 价格收取费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者代收费用,因计量不准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 因所供电.水,热 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六条.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标准、价格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拒绝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情况。不得收取查询费用。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七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涂改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患者查询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护理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第二十条。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重作,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约定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 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二条.实行包修的商品.必须有保修点 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包修商品需要运输和邮寄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费或者邮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