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下列规定.一 商品的质量、价格 计量 包装、标识、卫生和安全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四。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 生产日期、许可证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五。不得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检疫结果的商品,六,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的验证,复核,八,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 掺假、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九,以预收货款.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代办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按期履约.十。不得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的 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十一、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应当无条件当面启封.测试。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 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推卸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三.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的调查.十四。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十五 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第九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厂商联营从事经营活动的 应当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条,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时间 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不得误导 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十二条.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加工 修理项目质量、按期履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 虚列加工,修理项目 三、使用伪劣零配件、四、谎称更换零配件、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地址 结构,面积,价格.交房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必须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换房或者退房、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 标准.价格。施工时限 并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 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作或者返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进行维护 修缮,更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从事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计量标准,价格收取费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者代收费用.因计量不准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因所供电,水 热。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六条、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标准,价格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 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拒绝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情况,不得收取查询费用。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多收的费用 应当退还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七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涂改原始记录 不得拒绝患者查询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护理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 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第二十条 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重作,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 约定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二条,实行包修的商品、必须有保修点,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 退货。包修商品需要运输和邮寄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费或者邮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