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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下列规定,一 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包装,标识.卫生和安全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四。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五。不得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六 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七,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的验证。复核,八,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九.以预收货款.邮购,电视购物 网上购物.代办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应当保证质量.按期履约,十,不得强买 强卖。搭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十一,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应当无条件当面启封,测试,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推卸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十三.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的调查。十四、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 等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十五,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 第九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 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厂商联营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监督参展者和场地,柜台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条、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 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一条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 旅游时间、游览景点 食宿标准 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十二条.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 应当保证加工,修理项目质量。按期履约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三 使用伪劣零配件。四。谎称更换零配件,五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地址.结构,面积 价格,交房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必须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换房或者退房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并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 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作或者返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从事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计量标准,价格收取费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消费者代收费用,因计量不准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而多收的费用 应当退还消费者,因所供电,水 热。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六条,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标准 价格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拒绝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情况.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十七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不得虚列收费项目或者重复收费。不得无故中止服务,不得涂改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患者查询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护理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 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及时 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二十条,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包修,包换 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重作、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一,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约定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 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二条.实行包修的商品.必须有保修点,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 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包修商品需要运输和邮寄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费或者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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