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的,二、拆迁人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显失公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第四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五,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