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规定使用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或者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 扩建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形式 使用率。楼层,朝向。配套设施。装修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第二十四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共同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的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评估的时间、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第一次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第一次评估结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上两款中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超出百分之五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调换房屋是现房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调换房屋是期房的、价格按本年度同地段 同类别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 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实行产权调换并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以异地调换,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临时过渡的,按照一次性安置标准的二倍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自行安排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 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