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第五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服务组织.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社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运转,维护经费,按照财政保障政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免费开放.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本市相关国家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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