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 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新闻媒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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