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 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校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防范行为训练,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 三,未经监护人同意 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 四 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学生间发生的伤害行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的校园治安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学生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经常与家长沟通,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家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