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校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防范行为训练.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罚款、嘲讽 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 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三 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四 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五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六 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学生间发生的伤害行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的校园治安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学生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 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经常与家长沟通,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家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