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校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防范行为训练,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三,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四、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 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学生间发生的伤害行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的校园治安事件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学生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经常与家长沟通,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家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