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校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防范行为训练 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六条.学校 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三,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 四 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 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学生间发生的伤害行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的校园治安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 学生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 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经常与家长沟通,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家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