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校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防范行为训练。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六条。学校 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罚款.嘲讽 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二、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三.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四。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五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六、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 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学生间发生的伤害行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侵害者予以教育和处理、对可能构成的校园治安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允许适合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配备专门师资和专业设备 学生患有心脏病 哮喘 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 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家庭情况,经常与家长沟通 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家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