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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和缴费年限要求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金额,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领取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四,离退休人员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的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 职工死亡的、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按照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中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 左右.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 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一到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医疗费用向单位收取。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救助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自登记失业之日起 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累计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按照其缴费年限及有关规定分别发给3个月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应当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但应当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其配偶 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一次性按照每供养1人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发给本人生前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 未满整年的按照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以下待遇,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 40,30 的护理费、四.致残的 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补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十二条.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个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 生育津贴,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支付,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 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三。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 产后心脏病 妊娠合并肝炎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 输卵 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待遇支付项目,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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