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 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造成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 责令其偿还社会保险金 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应当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 领到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个人的,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个人缴费工资或者缴费比例的 第三十五条、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的,应当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变更和登记。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违法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违法领取的社会保险金数额2至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拨付社会保险金的.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四。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费损失的.第三十八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社会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申诉应当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单位和个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个人与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以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