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 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继续施工、不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从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 二 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处三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