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继续施工 不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从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二、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三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