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 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 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 排水 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 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 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