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 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 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 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 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 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