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 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 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 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 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 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 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