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十二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 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 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 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 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 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 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 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 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