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 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第十七条 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 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 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 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 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