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 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通信 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 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 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