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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 广播 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 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 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 爱护公共设施 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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