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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 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 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 保持整洁有序 绿地完好.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 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电力 通信 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井具,变电箱 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 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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