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 广播 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 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鼓励动员市民参与各项城市管理志愿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责任区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有序,绿地完好 第十七条,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照明.排水 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自专业管线 井具。变电箱。控制柜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 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 维护公共秩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