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 园林绿化 环境保护 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 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 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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