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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二十五条 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养老服务业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紧急救援 医疗护理,精神慰藉 心理咨询等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餐桌 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对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上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 可以有偿为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 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 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本着回报社会 造福老人。诚信经营,服务为本的原则 兴办 运营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发放床位建设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 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 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 推进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层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鼓励三甲医院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提高家庭签约医生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通过发展家庭医生,家庭病床,采取定点 巡回 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 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第三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 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贴的方式 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第三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研发,生产 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八条,鼓励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 提供养老服务。倡导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提倡建立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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