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护理。照料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 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发现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老年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 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 使用 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第十四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 姐扶养的弟 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第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访问制度 定期走访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生活现状,为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