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护理、照料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 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发现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老年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十三条。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第十四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第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 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访问制度.定期走访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生活现状、为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