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二、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第四十三条,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作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第四十五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采用快速勘查现场方式对现场进行勘查.第四十六条.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 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可以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证件等相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还。第四十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送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 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