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二、造成人员受伤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第四十三条,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作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第四十五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采用快速勘查现场方式对现场进行勘查。第四十六条,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 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可以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证件等相关证据 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还,第四十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