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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第二十三条,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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