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三条、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 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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