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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第二十三条,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按顺行方向行进。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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