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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规划.住建 交通.教育、农业,工商,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奖励,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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