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 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 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