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 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 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 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确保消防用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