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 居民聚居区 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 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 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 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四十七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 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 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 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职消防队员、三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 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六,消防产品检验 维修技术人员.七 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 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 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 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 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春节 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