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 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 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 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 协助乘客及时疏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二。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三 占用防火间距 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生产 销售、使用,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 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四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六,消防产品检验 维修技术人员.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 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 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