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 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第四十三条 生产.储存 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 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 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 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 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四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 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 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 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 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 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