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居民聚居区 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第四十三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从事生产。销售 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 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四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 兼、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 维护,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 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 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 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