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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 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 协助乘客及时疏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从事生产、销售 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四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 职消防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 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 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 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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