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 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 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 第四十三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 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指使 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 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 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 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 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第四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 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第五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第五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 保养人员,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 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 储存 经营 运输人员.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 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 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 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