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抽查结果,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第三十一条。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 应当符合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技术论证。第三十二条。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第三十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三十五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 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