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 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二条、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 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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