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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一条,新建 改建 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二条。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 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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