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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 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一条。新建 改建 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 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 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二条。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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