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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 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 卫生。文化 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 居住建筑、居住区 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 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二条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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