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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 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 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 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二条 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 便利 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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