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条。本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二十一条。本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 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十二条.本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市场需求针对老年人开发并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 或者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给予扶助,第二十四条,本省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的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为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提倡老年人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 应当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