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 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第十二条,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并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 赡养人护理,照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护理、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需求的家庭成员有计划地开展老年人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 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 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四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分担进行协商 经征得老年人同意后签订赡养协议.村 居、民委员会,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并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进行调解,第十五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 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 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 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选择住房的合理要求.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赡养人应当将其代为领取的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及时交付老年人、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 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并视情况予以劝阻 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