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第四十条.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受援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缴已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