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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公民就本条例第九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提出,二、就第七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就第八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案件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第十七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 确有困难不方便当面递交的 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网上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诉讼,仲裁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二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第二十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一条.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 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三。重度残疾的。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八 因意外事件 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当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已经提供司法救助的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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