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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 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 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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