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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 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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