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 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 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 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 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