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 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