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制造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