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 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聚众闹事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 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