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 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追究殡葬管理处 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 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 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