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第二十八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 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一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 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 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