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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 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 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 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 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 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 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 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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