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 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 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 或葬于公墓 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 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