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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 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 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 立即火化 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 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 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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