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 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 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 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 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 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在公墓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 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 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搭设灵棚 不得沿途燃放鞭炮 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 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