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 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 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 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 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 火化 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