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 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 自愿实行火葬的 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 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 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 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 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 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 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