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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第十九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 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条.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保存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二十一条,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 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二十二条,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第二十三条,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 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不得沿途燃放鞭炮 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第二十五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 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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