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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 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 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 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 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 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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