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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 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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