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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市 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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