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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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