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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 积极地 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各级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文化 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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