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兴建殡葬设施、第八条.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第九条、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居民住宅区.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二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 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 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 设置以树代墓区域.四 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 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第十五条.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 按无主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