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 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 绿地。道路,路灯,沟渠 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