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业主 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 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 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五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 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 单价,金额 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 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 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 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五十七条,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九条.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 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