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社区服务的关系 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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