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九分册)绝热防腐工程 DGJ32/J45-2006
  • 关于无锡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6]53号
  •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绿色公路建设技术规程 DB32/T 3949-2020
  • 江苏省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 DB32/T 4399-2022
  • 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参考样式 江苏省居住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暖通空调)参考样式五 2021年版
  • 江苏省居住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暖通空调) 参考样式五-1
  • 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规范 DB3212/T 1017-2020
  • 淮安市餐饮具消毒规范 DB3208/T 132-2020
  • 江苏省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32/T 3917-2020
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 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 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第三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