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 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 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 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第三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三十六条。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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