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 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 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 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 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第三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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