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擅自组织实施的。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拒绝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的,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要求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四,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五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三、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公布统计资料而未公布,或者公布统计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 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 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